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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套、欺诈、修理市场乱象,车是越修越坏,深度解析,修理市场哪里出了问题

避坑提示

车主维权陷入困境

资深法官“支招”

牛佳雯分析认为,维修纠纷多发的原因在于承修方和消费者之间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无论是维修标准、规则还是汽修配件质量、甄辨方式。而且消费者从修理厂取车时,除了有些问题能从外观上直接看出以外,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经过驾驶一段时间后再度出现故障,此时才得知此前的维修有问题,但为时已晚,证据未能得以有效固定。

此外,消费者找承修方解决问题,往往需要反复沟通,若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入诉讼程序,则会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

牛佳雯解释称,“就北京地区而言,入围的机动车类鉴定机构仅有四家,机动车类鉴定周期较长,导致诉讼周期缓慢,高昂的鉴定费用甚至超过维修价格本身,也让车主陷入诉讼维权成本高的两难境地。”

汽修厂“偷梁换柱” 未用原厂配件构成欺诈

在汽车修理过程中,一些定点服务站或修理店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在维修过程中会“偷梁换柱”,采购比原厂更低价的产品。但是由于消费者收到的维修清单上面往往只有编码,没有具体文字说明,很少会刻意去查证。而且消费者无法时刻监督维修过程,汽车修理完毕之后,大多数消费者无法辨别是否使用了原厂配件。

董女士的一辆轻型载货汽车因发生交通事故送至某汽修厂,该汽修厂为该汽车品牌的定点服务站,涉诉车辆维修时未使用原产配件,汽修厂称送修人未明确提出使用原厂配件,但告知尽量节省花费。董女士称车辆有保险,送修时要求使用原厂配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汽修厂作为该汽车品牌的定点服务站,未提交证据证明董女士将车辆送修时明确要求不使用原厂配件,未证明其在进行维修时已将不使用原厂配件告知董女士。不能根据价格不同,推断出董女士在结账提车时已明确知晓涉诉车辆所更换配件并非原厂生产,一般消费者亦难以分辨,故应认定该汽修公司构成欺诈。法院最终支持了董女士要求退款并加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揭秘

配件欺诈多,宰客没商量

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表示,由于汽车零部件数量多且品类杂,普通消费者无法清楚分辨,这就为承修方提供了欺诈的机会,车辆维修保养项目不断增加,维修质量反而下降,故障无法及时排除和有效解决,经常出现二次或多次返修状况。

她介绍,在维修过程中比较常见的配件“欺诈”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小题大做,过度维修。一些承修方秉承着“没病小医,小病大医”的潜规则,不论零件的故障大小,配件只换不修,以此赚取高额利润。另外,承修方“看车下菜碟”的现象也时常发生,部分豪车的维修和保养,甚至会出现天价维修单。

二是捆绑消费,强制服务。有的承修方会诱导消费者订制套餐,通过捆绑消费让其支付更多的维修费,甚至明确表示“换副厂件,恕不保修”,要求消费者选择价格更高的原厂件,或强制要求消费者定期去店里保养,否则不予三包。

三是以次充好,偷梁换柱。一些承修方会将客户修换的旧零件稍加修复后换给下一个客户,以旧充新、以国产配件充当进口配件、以副厂配件充当正厂配件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三无”副厂产品未经检验就出厂,缺乏合格证书,至于保修期等内容则由买卖双方私下商定,有的甚至没有保修期。

合同圈套多,车主易踩雷

消费者将车辆送进修理厂或修理店进行维修或美容,首先需要签订维修“三包”合同,但实践中,较多情况下都是消费者和承修方的“口头”约定,没有在书面上落实具体维修项目、维修配件等内容,部分承修方会以维修凭条替代合同,但维修凭条约定内容比较简单,约定修理项目不够明确,如仅写明“更换发动机”,但是并未写明是更换原厂件还是副厂件,更换下来的旧件如何处理等。

有的承修方会出具一份提前拟定好的制式合同,要求消费者签字。这种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称为格式条款,经营者单方拟制的该类合同往往有失公平,合同内容并不明确,部分承修方在维修时擅自更换维修部件、增减维修项目,导致维修费用大大增加,维修质量难以保障。

案例二

找无资质人员修车 花了30万半年没修完

与随处可见的汽车修理店、维修点相比,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4S店仅占少数,而且由于4S店的费用相对较高,一些客户在车辆过保以后会选择到修理厂或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但有些修理单位并不具备完善的设施条件,维修技术也不过关,甚至雇佣没有汽车修理资质的人员上岗,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也给继续返修带来许多困难。

一贸易公司将车辆送至谢某处维修,交付了30余万元修理费。但谢某并无维修经营资质,技术水平不高,半年时间过去了,谢某也未将车辆修好。

贸易公司将车辆取走后,起诉谢某要求返还30余万元修理费并支付其他损失。谢某称贸易公司已认可29.6万元花费,反诉要求贸易公司支付配件款、聘请高级技师费、场地租赁费共计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当停止经营,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贸易公司明知谢某没有维修经营资格而委托其维修,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考虑双方在案件中的责任及车辆的维修现状,对谢某已修理部分的费用予以酌定,判决谢某返还贸易公司部分修理费。谢某的反诉请求法院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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